规章制度

赔书制度

赔书制度
发布人:陈桂英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3-03-21


为保证图书馆的有效利用,本馆实行借阅(书刊)逾期罚款制度,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.1元,依次叠加。

读者在放假前借阅的图书,可在开学后一周内还清。超过一周按逾期处理。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。

(一)遗失图书赔偿标准:

   1.赔偿原书:无论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(版本及著者、出版社和ISBM号相同的同版本完全一致)+10元(图书加工费)+超期款;

2.赔款规则:

1980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2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赔偿+超期款;

1980年至1990年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赔偿+超期款;

1991年至2000年出版的:按原价的5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赔偿+超期款;

2001年至2010年出版的:按原价的3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赔偿+超期款;

2011年以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2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赔偿+超期款;

3.定价在10元以下的图书遗失赔款标准最低不少于每本10元。

4. 多卷或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或多册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,且读者不得索取剩余的其他分卷/   册。

5.在办理图书遗失赔偿时,如有超期借阅记录,则需同时缴纳超期罚款。赔书或赔款后如原书找 到不予退赔超期罚款。

(二)丢失期刊赔偿标准:

      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刊如丢失,按出版时间计算,按合订本原价总和的2倍赔款,另加装订费10元。

(三) 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,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。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罚款。

(四)损坏书刊赔偿制度:

     在书刊上涂抹或沟点、污损图书,普通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,如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,并缴纳图书加工费,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,同时处以10元罚款。色彩画册、图集不论开本大小,每页5元,另加工费10元。

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,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,并全校通报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
(五)偷窃书刊惩罚制度:

     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停止借书权一学期。责令本人写检查,存档备考;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,并通报本人所在学院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,均按偷书处理。

(六)此条款自即日起生效,解释权归本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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